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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委会区域工会组织管理关系归属问题的意见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1   发布时间:2016-02-03 10:35

舟总工〔2014〕42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市直属有关基层工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经市总研究,决定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委会区域内工会组织归属关系作如下明确:

1、区域内党组织关系和企业管理关系非新城管委会(党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工会组织按照党组织隶属和企业管理关系归属,确定工会组织管理关系。党组织关系不在舟山的,按企事业单位管理关系由市属有关产业工会、市属有关系统工会工委管理。

2、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工会组织管理关系。

3、区域内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分别按照党组织管理关系及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建会责任,由责任单位工会抓好工会组建及建会后的工会组织领导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调整新城管委会管理区域内部分基层工会组织管理体系的意见

 

         舟山市总工会

           2014年5月19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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