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省总批准的上一年度市总本级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在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对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市总经审办依法对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省总批准的上一年度市总本级经费预算。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1、拨交经费收入;
2、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政府行政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1、事业支出(含对文化宫、休养院、职工学校、职监站、职介所的预算拨款、补助等);
2、市总机关支出(含各部、室年度预算支出);
3、专项资金支出(含专项工程、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等);
4、补助下级支出(含定额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救灾慰问、送温暖等其他补助);
5、其他支出(含超比例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6、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费结余(含预算周转金、后备金等)。
第六条 审计要求
市总财务部应当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二)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三)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四)市总财务部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和补助的批复;
(五)其它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市总经审办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市总财务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市总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市总经审办,并对其所提供的审计实施认证手续。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市总经审办。
(三)市总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报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对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度终了三十天后进行。
第十条 对涉及由市总拨款和补助的市总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