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工会法》、《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下级工会经审会要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条 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审计计划,授权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二)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入、分配。检查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有无截留、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营管理、使用。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有无工会资产流失及违纪违规的问题。
(三)市总对下拨款补助经费和救济救灾等专款的使用。检查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市总对下借款、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检查借款、贷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五)必要时,审计下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检查是否合法、合规。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要求
被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二)会计账簿、凭证;
(三)市总拨款补助批复;
(四)与市总的借款、贷款协议或合同;
(五)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材料。
第七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上审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前追溯。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市总经审办根据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审计前十天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认证手续。
(三)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并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五)市总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报市总经审办。
第九条 市总经审办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必要时,抄送地方同级党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