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上浮贷款最高额度至60万元
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调整政策。主要有:继续执行在一定时间内上浮贷款最高额度政策,并将贷款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仍为30年等。
据了解,对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职工家庭,贷款政策仍按舟公积金委办(2015)7号文件执行(即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60万元)。将贷款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仍为30年。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25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我市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此次调整,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主要有:第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调整为未重新就业满两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女职工满45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取消职工市外购房户籍限制提取条件。职工家庭在市外购房,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房付清全部房款(含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逐步推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务。
据了解,上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