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厂务公开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k8凯发版官网

业务指导

您当前的位置: k8凯发版官网 - 组织建设 - 业务指导

浙江省厂务公开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组宣教部   发布时间:2015-12-11 10:32

浙江省厂务公开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浙厂开组办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区)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创新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含“院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以下统称“厂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支持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委联合制订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推进厂务公开阳光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2.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3.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到2012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建制率应达到100%;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建制率应达到80%以上,纳入“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目标考核。

     二、公开内容

     5.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1)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2)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4)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5)劳动安全卫生资金提取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6)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7)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8)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结果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除上述规定的基本事项外,依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1)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2)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3)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4)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城镇集体企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事业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确保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公开方式 

    8.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9.厂务公开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1)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2)在职工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 

    (3)在厂区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 

    (4)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热线电话、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四、监督检查

     10.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对厂务公开的内容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公开及时性以及职工反映的意见和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和纠正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1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本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13.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1)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 

    (2)不提交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的; 

    (3)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4)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5)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该《条例》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14.非公有制企业不实行厂务公开或企业业主阻挠厂务公开工作开展的,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进行监督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不得参评各级党委、政府、工会和工商联等系统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企业业主是中共党员的,所在上级党委纪检部门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企事业单位不实行厂务公开或阻挠厂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各有关组织不应推荐或提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人选。 

    15.根据《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不执行有关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文件,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而不实行或者有下述第16条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导致职工或基层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矛盾激化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6.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甚至违反纪律的,应当建议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厂务公开工作不重视,对分管工作未尽责任,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敷衍塞责、工作明显落后的; 

    (2)不遵守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而未提交审议的,应提交职代会通过而未提交通过的; 

    (3)对厂务公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调查而未及时组织调查,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应追究责任而未及时追究或未按规定追究的; 

    (4)在年度考核中,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率低于60%的; 

    (5)重大事项未及时公开或未按规定程序公开的; 

    (6)在厂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7)其他违反厂务公开制度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的。 

    17.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谁主管谁负责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工会应组成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向党政领导班子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指导原则,建立健全厂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地区厂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9.各级都要建立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善各项制度规定,推进厂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0.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各级工商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厂务公开”专项工作牵头落实单位、企业工会作为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厂务公开质量的不断提高。 

    21.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并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总责,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六、附则 

    2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如有中央主管部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行文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本实施意见由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