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总工〔2015〕2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新区各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基层工会工委,有关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存在劳动关系的新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厂(校、院)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根据企业实际,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数量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本单位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出调整。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大型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使用劳务派遣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权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或者虽按上述规定审议、通过,但职工代表数量、结构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签订的合同与协议无效。
四、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监事会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在推荐、授予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各类社会荣誉时,人力社保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要主动参与、认真把关,严格按照中央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其是否依法建立并按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推荐、评比、表彰、命名的重要依据。
六、人力社保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要认真履行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引导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的重要内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要把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引导、教育、督促;各级工会要认真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机构的作用,组织职工开展、参与民主管理。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联系,建立健全协同宣传、协同检查、协同监督、协同落实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联合督促、联合检查行动,形成合力推进职工民主管理落实的氛围。
舟山市总工会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 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7月8日
抄 送: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市委办,市府办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