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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章程

作者:市总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发布时间:2012-06-05 1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舟山各基层工会自愿组织的,专门从事职工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积极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因患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 职工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而达到减轻职工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舟山市总工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新河南路20号,邮编316000。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k8凯发版官网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计划;
    (二)发展会员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互助保障费,并给付互助保障金;
    (三)组织开展互助补充保险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培训;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互助保障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原则上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互助会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规定享受互助待遇;
    (三)选举和被选举互助保障会理事和监事;
    (四)有权询问互助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互助会章程;
    (二)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互助保障费;
    (四)对互助会诚实、守信;
    (五)配合互助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参保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代表、上级部门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对理事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互助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舟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职责包括互助金使用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发展会员单位、收取互助保障费、给付互助保障金,制订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执行理事会交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向全体理事汇报互助会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决策有关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按照《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替补增补暂行办法》及时进行替补、增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互助保障费提取的管理费;
    (二)各种资助;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保障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管理费按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实提取使用,其主要用途为:宣传、活动费;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1年 3月 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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