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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能延长试用期吗?丨职工普法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0-08-06 12:29


基本案情:

a企业有职工于2020年1月6日入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该企业2月17日已全面复工,但是该职工是河南人,因当地政府采取交通管制而无法按期返岗。a企业的人事经理王经理十分苦恼,由于该职工是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因此试用期的表现对其转正后的定岗十分重要。而由于疫情交通管制,无法在试用期内对该职工进行全面考核,那么转正后如何定岗将会让人事部门非常头疼。后王经理就此事咨询了工会律师,律师建议与职工协商中止或延长试用期,并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后续再补签书面协议,但是注意试用期整体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法律分析: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仍存在较大争议。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拟延期的,建议与职工协商中止或延长试用期,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协议,但应注意延长后的试用期整体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本案中,a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法中止或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该职工的试用期整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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